协会章程

甘肃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甘肃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英文缩写:ECAG。

第二条、本协会由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造机遇、合作共赢为主线,有效搭建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企业及企业间的沟通平台,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企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省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商务厅;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电商孵化大厦1303。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托行业调研,接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标准,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政策建议;

(二)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三)为会员提供法律、信息咨询、外出考察服务;

(四)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

(五)组织会员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七)创办协会会刊、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尊重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三)有志为甘肃省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做贡献,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省外企业的甘肃省级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代表、业务负责人及关注研究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各市州商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含邮件)入会申请(企业会员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盖上公章,个人会员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报送协会秘书处);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该年度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名单将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协会;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行业贡献;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提出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5月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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